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359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村**村**号,住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村**村**号。2013年9月因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0年7月4日因盗窃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6月17日2时许,被告人毛某某在南昌市西湖区**路一千零二夜网吧,趁被害人王某某熟睡,从其电脑桌上盗走一部华为Mate20pro型手机,后将在八一大道该手机以人民币24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男路人,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
2、2020年6月29日6时许,被告人毛某某在南昌市西湖区**路天迪网吧,趁被害人黄某某熟睡,从其电脑桌上盗走一部VIVOS1型手机,后在八一大道将该手机以人民币26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男子,赃款已全部挥霍;
3、2020年7月4日7时许,被告人毛某某在南昌市西湖区绳金塔金塔网吧,趁被害人李某某熟睡,从其电脑桌上盗走一部OPPOA7X型手机,后在八一大道将该手机以人民币202元的价格卖给一名老年男子(胡某某)。
2020年7月4日11时许,被告人毛某某在南昌市西湖区**路陌辰网咖被抓获归案。涉案的OPPOA7X型手机已发还被害人李某某,赃款人民币202元已发还胡某某。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的三部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429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指认作案现场笔录、作案视频截图、收条、价格认定结论书、人口信息及前科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黄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作案视频、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三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达人民币4293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毛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涂梦云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羁押在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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