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1572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25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镇**路**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1月21日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13日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7日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2月2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再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日晚,被告人毛某某来到本市香洲区拱北口岸一带物色作案对象,当被告人毛某某在拱北昌盛路看到被害人张某某经过时,便尾随被害人张某某至昌盛路恒富商行门口附近,将被害人张某某放在外衣口袋的1部VIVO X21型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19元)盗走。
2019年1月22日晚,被告人毛某某来到本市香洲区拱北口岸一带物色作案对象,当被告人毛某某在拱北莲花路看到被害人董某某等人经过时,便尾随被害人董某某至莲花路城市便捷酒店门口,将受害人董某某放在外衣口袋的1部IPONE6S型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63元)盗走。
2019年2月10日晚,被告人毛某某来到珠海市香洲区拱北口岸一带物色作案对象,当被告人毛某某在拱北昌盛路看到被害人孙某某等人经过时,便尾随被害人孙某某至昌盛路恒富商行门口附近,将被害人孙某某放在外衣口袋的1部IPONE7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12元)盗走。
2019年2月20日,被告人毛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廖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董某某、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国良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随案移交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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