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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滥伐林木案)_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宁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9**04**00**,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普定县**街道**村原科技副主任,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街道**334#,住普定县**街道**大道**小区****01。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普定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改变管辖,普定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13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2月1日,被告人毛某某与普定县原**镇**村(现**街道**村)村民委员会签订荒山承包合同,**村村委会以每亩15元的价格将**村**的荒山150亩承包给毛某某从事经果林经营,承包期限40年。合同签订后,毛某某随即在承包荒山内栽种梨树。2018年,被告人毛某某发现原栽种的梨树开始结果,就雇佣人员进行除草等管理。2019年11月初,毛某某未到林业部门申办采伐许可证情况下,雇佣毛某甲、毛某乙二人到陈堡村大众坟,向二人指定其承包区域后由毛某甲、毛某乙二人共计花费3天时间将毛某某所指定区域内除果树外的树木砍伐,砍伐的树木留在原址。经普定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勘验,上述被砍伐林木总面积为34.7亩,树龄13-15年;林木蓄积28.6394立方米;林木材积21.7660立方米。经普定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砍伐林木2019年11月20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8338元。案发后,被告人毛某某在砍伐原址补植滇柏树4000株,补植面积37.2亩,成活率88%。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贵州省人员基本信息、归案经过、补植复绿协议、补植复绿验收记录表、荒山承包合同、价格认定结论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毛某甲、毛某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普定县林业规划设计队查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取证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在未办理砍伐许可证情形下, 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罚;毛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毛某某积极补植复绿,恢复生态,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毛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全红

                              检察官助理  

2020年6月9日 

                                                     

附件:1.被告人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7227

1****

2.本案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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