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区检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毛某某,绰号:毛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724********1233,汉族,小学文化,榆林市横山区**镇**村**组村民,现住横山区**镇**村。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2020年1月16日经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20年2月22日,现羁押于神木市看守所。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3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28日、3月1日,刘某甲(另案处理)、延某某(另案处理)、刘某乙(提起公诉)、束某某(提起公诉)四人做庄家,组织艾某某、刘某丙(某某)、武某某、米某某、刘某丁、胡某某、刘某戊、张某甲、李某某(某某)、双某某、陈某某(某某)、王某某、张某乙、杜某某、薛某某等五十多人,在横山区**镇**村石某某家中、**镇**村白某某(每次给白某某300元报酬)家中,采取用麻将以推对子的形式,以500元起步,上不封顶的赌注进行聚众赌博并向赌博人提供赌资(即放板),刘某甲、延某某、刘某乙、束某某等人抽取渔利8万余元。赌博期间,姜某某(某某、已判决)负责维护刘某甲、延某某、刘某乙、束某某等人的赌场秩序,组织安排哨兵、安排赌场的维胡人员等,姜某某安排艾某某(已判决)、韩某某(已判决)负责维护赌场秩序的布置哨兵及查哨等,艾某某、韩某某安排被告人毛某某(小毛)与常某某(某某、某某)、刘某己(某某)、朱某某(朱某某)、刘某庚(某某)、刘某辛(某某)等人为赌场放哨,刘某庚、刘某辛还负责将放哨人员送到艾某某指定的地点,防止公安人员及与赌博无关的人员进入赌场,后每人每次获得200元至700元不等的报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刘某庚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直接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靖
(院印)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羁押于神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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