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5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住定兴县**镇**村**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定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9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毛某某因琐事在定兴县**镇**村李某甲家与杨某某发生口角引发打斗,毛某某用拳将杨某某鼻部打伤。经定兴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损伤伤情属轻伤二级。案发后,经双方协商,被告人毛某某自愿赔偿李某甲、杨某某的各项损失3000元,李某甲、杨某某对被告人毛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害人杨某某受伤位置照片、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协同核查党员身份信息的复函、情况说明、户籍证明信、违法犯罪登记三联单。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聂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辩解。5.定兴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目无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雪松
检察官助理:张 磊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定兴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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