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一部刑诉〔2020〕344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8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彭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彭州市**镇**组**号**号。2020年4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彭州市公安局依法监视居住。
本案由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0月2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毛某某在彭州市军乐镇军屯路段附近一工地因与被害人简某某发生纠纷进而打斗。在打斗过程中,毛某某用脚将被害人简某某小腹踢伤,致使被害人简某某小肠破裂。经彭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简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20年4月25日,被告人毛某某到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现被告人毛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简某某损失共计5.2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毛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毛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戴坦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68906****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
3. 量刑建议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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