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5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四川省屏山县人,住屏山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8日被屏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屏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h8u,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15日16时许,屏山县**乡**村**组村民杨某某酒后途经**乡**村**组胡某某家时,遇胡某某家多人聚众赌博,随即参与赌博,在赌博过程中与被告人毛某某发生口角争执,进而抓扯扭打,打斗中被告人毛某某手持小铁铲将杨某某右脸划伤。经鉴定,杨某某右脸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屏山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王成兴
检察官助理:段婷婷
2020年4月1日
附:1.被告人毛某某住屏山县**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5册、光盘1张。
3.被害人杨某某已随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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