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毛某某故意伤害案)_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勉检公诉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毛某甲,男,1986年****日出生于陕西省勉县,公民身份号码612325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勉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7日11时许,勉县**镇**湾村**组村民毛某乙与同村组村民毛某甲因放水问题引发纠纷和争执,二人相互对骂,毛某甲觉得毛某乙骂的话太难听非常生气,就用手中干活用的铁锹戳中毛某乙胸部一下,站在高坎边沿的毛某乙随即从高坎跌落至斜坡低洼处受伤。毛某乙受伤后因疼痛一直不能动弹,便在原地休息,同村村民庆某某途经事发现场得知纠纷原因,就将现场情况告诉了毛某乙的兄弟毛某丙,后毛某丙通知毛某乙的妻子赵某某和儿子毛某丁赶到现场,毛某丁拨打120急救电话将毛某乙送往医院,毛某甲跟随救护车同往勉县医院治疗。

2020年6月10日经陕西省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毛某乙腰椎骨折属轻伤一级,左侧第11、12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鉴定意见、被害人住院病历、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勉县医院交款收据;

2.证人证言:证人庆某某、赵某某、张某某、毛某丁的询问笔录;

3.被害人陈述:毛某乙询问笔录;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毛某甲讯问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甲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交待了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可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毛某甲已支付被害人医疗费15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毛某甲一年至一年零四个月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庄淑娴

2020年7月17日

                                      (院印)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7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举证提纲一份

3.铁锹一把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