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足检刑诉〔2020〕Z467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31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重庆市荣昌区人,住重庆市荣昌区**路**号**栋**-**(户籍地重庆市荣昌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至2019年期间,候某甲、候某乙、唐某某、旷某某、覃某某、古某某、秦某某、肖某某等人(均已判决)在重庆市大足区雍溪镇、中敖镇、金山镇等地盗窃重庆市大足区电信公司通讯用50对0.4、100对0.4、200对0.4等型号铜芯电缆线。被告人毛某某从重庆市荣昌区驾车到重庆市大足区雍溪镇、中敖镇、金山镇、古龙镇等地,先后25次收购盗窃的铜芯电缆线。经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毛某某收购的铜芯电缆线总价值为119460.41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1、2017年9月份的一天,候某甲、候某乙、唐某某等人在重庆市大足区雍溪镇慈云村3组付家坝盗窃了大足区电信公司通讯用100对0.4铜芯线缆约700米,经电话联系后,毛某某开车到雍溪镇将当日盗窃的铜芯电缆线收购。经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毛某某本次收购的电缆线价值6428.8元。
2、2017年底的一天,候某乙、候某甲、唐某某等人在重庆市大足区中敖镇双溪村1组上游水库边盗窃了大足区电信公司通讯用100对0.4铜芯电缆线约600米。毛某某开车到中敖镇将当日盗窃的铜芯电缆线收购。经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毛某某本次收购的电缆线价值5376元。
3、2018年3月份的一天,覃某某、候某乙等人在重庆市大足区金山镇磨盘村5组粮库附近盗窃了大足区电信公司通讯用50对0.4 铜芯电缆线约280米,毛某某开车到金山镇将当日盗窃的铜芯电缆线收购。经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毛某某本次收购的电缆线价值1254.4元。
4、2018 年4月份的一天,旷某某、候某甲、候某乙等人在重庆市大足区金山镇金山村4组一竹林处盗窃了大足区电信公司通讯用100对0.4铜芯电缆线约400米。毛某某开车到金山镇将当日盗窃的铜芯电缆线收购。经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毛某某本次收购的电缆线价值3584元。
5、2018年4、5月份的一天,候某甲、候某乙、唐某某等人再次在重庆市大足区金山镇金山村4组一竹林处盗窃了大足区电信公司通讯用100对0.4铜芯电缆线约200米。毛某某开车到金山镇将当日盗窃的铜芯电缆线收购。经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毛某某本次收购的电缆线价值1792元。
6、2018年5月份的一天,候某甲、候某乙、古某某等人在重庆市大足区雍溪镇三环高速收费站边盗窃了大足区电信公司通讯用100对0.4 铜芯电缆线约200米。毛某某开车到雍溪镇将当日盗窃的铜芯电缆线收购。经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毛某某本次收购的电缆线价值1792元。
7、2018年7月份的一天,候某甲、候某乙、唐某某等人在重庆市大足区雍溪镇泡马村5组盗窃了大足区电信公司通讯用200对0.4铜芯电缆线约350米,毛某某开车到金山镇将当日盗窃的铜芯电缆线收购。经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毛某某本次收购的电缆线价值5835.59元。
8、2018年7月份的一天,候某甲、候某乙、唐某某等人再次来到重庆市大足区雍溪镇泡马村5组盗窃了大足区电信公司通讯用200对0.4铜芯电缆线约350米。毛某某开车到雍溪镇将当日盗窃的铜芯电缆线收购。经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毛某某本次收购的电缆线价值5835.59元。
9、2018年7月份的一天,秦某某、肖某某、候某乙等人在重庆市大足区金山镇水口村一岔路口盗窃了大足区电信公司通讯用50对0.4铜芯电缆线约240米。同日,上述人员又在大足区金山镇金山村1组一住户外盗窃了大足区电信公司通讯用50对0.4铜芯电缆线约170米。经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该处被盗电缆线价值1712.81元。毛某某开车到金山镇将当日盗窃的铜芯电缆线收购。
10、2018年8月份的一天,候某甲、候某乙、古某某等人在重庆市大足区回龙镇会源村1组拐枣坡盗窃了大足区电信公司通讯用100对0.5铜芯电缆线约300米。毛某某开车到回龙镇将当日盗窃的铜芯电缆线收购。经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毛某某本次收购的电缆线价值4095元。
11、2018年8月份的一天,候某甲、候某乙、肖某某等人在重庆市大足区雍溪镇玉峡村8组7号住宅外盗窃了大足区电信公司通讯用100对0.4铜芯电缆线约450米,50对0.4铜芯电缆线约50米,30对0.4铜芯电缆线约100米。同日,上述人员又在大足区雍溪镇团结村4组波罗寺外盗窃了大足区电信公司通讯用50对0.4铜芯电缆线约110米,30对0.4铜芯电缆线约100米,20对0.4铜芯电缆线约110米。毛某某开车到雍溪镇将当日盗窃的铜芯电缆线收购。经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毛某某本次收购的电缆线价值5345.73元。
12 、2018年8、9月份的一天,候某甲、候某乙、肖某某等人在重庆市大足区石马镇白光村3组一住户外斜坡处盗窃了大足区电信公司通讯用100对0.4铜芯电缆线约200米。毛某某开车到石马镇将当日盗窃的铜芯电缆线收购。经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毛某某本次收购的电缆线价值1671.04元。
13、2018年9月份的一天,候某甲、候某乙、肖某某等人在重庆市大足区季家镇龙塘村2组一烂路附近盗窃了大足区电信公司通讯用100对0.4铜芯电缆线约100米。毛某某开车到石马镇将当日盗窃的铜芯电缆线收购。经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毛某某本次收购的电缆线价值873.6元。
14、2018年8、9月份的一天,候某甲、候某乙、肖某某等人在重庆市大足石马镇七里村7组一鱼塘处盗窃了大足区电信公司通讯用100对0.4铜芯电缆线约400米。同日,上述人员又在大足区石马镇先锋村村委会附近盗窃了大足区电信公司通讯用200对0.4铜芯电缆线约40米。毛某某开车到石马镇将当日盗窃的铜芯电缆线收购。经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毛某某本次收购的电缆线价值4191.72元。
15、2018年9月份的一天,候某甲、候某乙、肖某某等人在重庆市大足区季家镇龙塘村2组一烂路附近盗窃了大足区电信公司通讯用100对0.4铜芯电缆线约400米。毛某某开车到季家镇将当日盗窃的铜芯电缆线收购。经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毛某某本次收购的电缆线价值3494.4元。
16、2018年9月份的一天,候某甲、候某乙、肖某某等人在重庆市大足区回龙镇会源村3组小学一公路急弯处盗窃了大足区电信公司通讯用100对0.5铜芯电缆线约1500米。毛某某开车到回龙镇将当日盗窃的铜芯电缆线收购。经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毛某某本次收购的电缆线价值20475元。
17、2018年10月份的一天,候某甲、候某乙、肖某某等人在重庆市大足区雍溪镇石堡村3组路边盗窃了大足区电信公司通讯用100对0.4铜芯电缆线约800米。毛某某开车到雍溪镇将当日盗窃的铜芯电缆线收购。经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毛某某本次收购的电缆线价值6988.8元。
18、2018年10月份的一天,候某甲、候某乙、肖某某等人在重庆市大足区古龙镇卫生院旁斜坡处盗窃了大足区电信公司通讯用200对0.4铜芯电缆线约80米。同日,上述人员又在大足区古龙镇忠义村6 组忠义新村路牌附近盗窃了大足区电信公司通讯用100 对0.5铜芯电缆线约40米,100对0.4铜芯电缆线约180米,50对0.4铜芯电缆线约140米,30对0.4铜芯电缆线约110米,20对0.4铜芯电缆线约60米。同日,上述人员又在大足区古龙镇忠义村7 组一鱼塘边盗窃了大足区电信公司通讯用100对0.4铜芯电缆线约200米。毛某某开车到古龙镇将当日盗窃的铜芯电缆线收购。经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毛某某本次收购的电缆线价值6264 .57元。
19、2018年12月份的一天,候某甲、候某乙、肖某某等人在重庆市大足区季家镇石桥村2组盗窃了大足区电信公司通讯用100对0.4铜芯电缆线约180米,50对0.4铜芯电缆线约120米,30对0.4铜芯电缆线约160米。毛某某开车到大足区季家镇响水滩水库附近一支路将当日盗窃的铜芯电缆线收购。经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毛某某本次收购的电缆线价值价值2624.33元。
20、2019年1月份的一天,候某甲、候某乙、唐某某等人在重庆市大足区季家镇曙光村2组东风水库旁盗窃了大足区电信公司通讯用50对0.4铜芯电缆线约250米,30对0.4铜芯电缆线约120 米。同日,上述人员又在大足区季家镇花桥村9组盗窃了大足区电信公司通讯用100对0.4铜芯电缆线约300米,50对0.4 铜芯电缆线约100米,20对0.4铜芯电缆线约110米。毛某某开车到双桥一个加油站附近将当日盗窃的铜芯电缆线收购。经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毛某某本次收购的电缆线价值4417.43元。
21、2019年4月份的一天,候某甲、候某乙等人在重庆市大足区季家镇新水村1组清平山路边盗窃了大足区电信公司通讯用20对0.4铜芯电缆线约300米,10对0.4铜芯电缆线约300米。毛某某开车到大足区季家镇与荣昌区荷包镇交界处将当日盗窃的铜芯电缆线收购。经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毛某某本次收购的电缆线价值804元。
22、2019年4月份的一天,候某甲、候某乙等人在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新农村4组盗窃了大足区电信公司通讯用100对0.4 铜芯电缆线约140米,50对0.4铜芯电缆线约50米,30对0.4铜芯电缆线约80米。毛某某开车到大足区珠溪镇将当日盗窃的铜芯电缆线收购。经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毛某某本次收购的电缆线价值1692.8元。
23、2019年4月份的一天,候某甲、候某乙等人在重庆市大足区高升镇胜光水库附近盗窃了大足区电信公司通讯用50对0.4 铜芯电缆线约500米,100对0.5铜芯电缆线约100米,100对0.4铜芯电缆线约1000米。同日,上述人员又在大足区高升镇建设村2组徐家院子附近盗窃了大足区电信公司通讯用30对0.4铜芯电缆线约800米,20对0.4铜芯电缆线约300米,10对0.4铜芯电缆线约500米。同日,上述人员又在大足区季家镇梯子村4组盗窃了大足区电信公司通讯用50对0.4铜芯电缆线约90米,30对0.4铜芯电缆线约250米,10对0.4铜芯电缆线约400米。毛某某开车到大足区季家镇与荣昌区荷包镇交界处将当日盗窃的铜芯电缆线收购。经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毛某某本次收购的电缆线价值17149.2元。
24、2019年4月份的一天,候某甲、候某乙等人在重庆市大足区季家镇龙塘村村委会附近盗窃了大足区电信公司通讯用10 对0.4 铜芯电缆线约1400米,20对0.4铜芯电缆线约700米,30对0.4铜芯电缆线约400米,50对0.4铜芯电缆线约260米。毛某某开车到季家镇将当日盗窃的铜芯电缆线收购。经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毛某某本次收购的电缆线价值4728.8元。
25、2019年4、5月份的一天,候某甲、候某乙等人在重庆市大足区季家镇梯子村5组一石碑附近岔路口盗窃了大足区电信公司通讯用20对0.4铜芯电缆线约300米,10对0.4铜芯电缆线约560米。毛某某开车到季家镇梯子村5组将当日盗窃的铜芯电缆线收购。经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毛某某本次收购的电缆线价值103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车辆过往收费站信息等物证、书证;
2.证人候某甲、候某乙、唐某某、旷某某、覃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毛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宏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押于重庆市大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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