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毛某某挪用资金案)_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咸安检刑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81********,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住上饶市广丰区**街道**大道**小区**室。2019年10月18日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3月3日至3月7日被临时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8日被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19日,被告人毛某某以上饶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咸宁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销售服务委托代理合同,帮助**公司销售**花园**期商品房,采取佣金提点加溢价奖励的方式收取代理服务费。2017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毛某某先后收取客户王某某房屋首付款103050元,收取客户龙某某房屋首付款89728元,共计人民币192778元。后毛某某伪造了“购买**花园**期房产首付款借款协议书”,对**公司谎称两名客户是零首付购房,将收取的192778元首付款用于个人开支。

案发后,被告人毛某某的亲属已退还**公司全部钱款,**公司对毛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羁押证明、营业执照、销售服务代理合同、认购协议书、首付款借款协议书、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据、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谅解书、收条、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曾某甲、王某某、龙某某、吴某某、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曾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毛某某全部退赃,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迎春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江西省上饶市**区**街道**大道**小区**室,联系电话:18007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