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检刑检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51982********,瑶族,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南省江永县,户籍地及现住地湖南省江永县**乡**村**组**号。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被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8日,本院依法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告知了被告人毛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毛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毛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毛某某因拖欠桂东县**专业合作社50000元货款不给付,被该合作社起诉至桂东县人民法院。桂东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毛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桂东县**专业合作社货款50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毛某某未按判决内容执行。2017年4月18日,桂东县人民法院向被告人毛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强制执行申请书》,并从被告人毛某某的农业银行账户扣划了19590元,从被告人毛某某的农商银行账户冻结了2900元。之后,桂东县人民法院又向被告人毛某某下达了《责令交出财物通知书》,被告人毛某某未执行该通知内容,并于2019年6月20日至6月25日,将其名下邮政银行账户中的15408.29元分次转出。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毛某某的妻子向桂东县人民法院缴纳了剩余货款及执行费等共计33747元。经查,被告人毛某某从事芋头生意,经济状况较好,具有偿还能力。
被告人毛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桂东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执行文书送达回证、执行笔录、财产查询反馈表、责令交出财物通知书、被告人毛某某名下的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竞颉
检察官助理:郭素微
2020年12月15日
附注:
1、被告人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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