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382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涟源市**镇**村。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同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2月14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同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1日晚,童某某(另案处理)以帮助其舅舅曾某某(谐音)从李某某处取回被李某某微信止付的5万元诈骗资金为由,纠集被告人毛某某、肖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到本市荷塘镇零度网吧找李某某,童某某先将李某某的苹果8手机放入自己口袋,后童某某、肖某某、毛某某等人采取殴打、扯衣服等暴力方式,强行将李某某带至娄底市娄星区橙果酒店707房内,童某某、肖某某等人采取扇耳光、往李某某身上丢打火机和威胁等暴力手段逼迫李某某写了一张4万元的欠条。之后,童某某、肖某某等人采用威胁等暴力手段,强行将李某某随身的一根黄金貔貅手链和一枚黄金戒指抢走并予以瓜分,期间毛某某一直在现场助威。经涟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黄金戒指总价1580元。
2019年1月17日,李某某出具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毛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2019年1月15日, 涟源市公安局民警在涟源市荷塘镇零度网吧将被告人毛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谅解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证人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同案童某某的供述;5.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毛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晓平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8073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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