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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抢劫、盗窃等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公诉刑诉〔2019〕443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1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路**号。因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19年3月5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并于2019年7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劫罪

2019年3月3日3时许,被告人毛某某来到柳州市柳南区红光路红光小区二区18栋4单元楼下,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于此处的雷某某电动车推至该小区3单元楼下,随后将该电动车内的两个同科牌电池(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0元)盗走,并将盗窃所得电池藏于该小区16栋楼下。毛某某欲再次偷盗剩余电池时,被杨某某发现。杨某某追赶毛某某至柳州市柳南区飞鹅路菜园屯67号门前时,毛某某为抗拒杨某某的抓捕,用铁质六角扳手将其打伤,后逃离现场。涉案电动车电池已被杨某某于现场自行取回。

二、盗窃罪

2019年1月27日3时许,被告人毛某某来到柳州市柳南区飞鹅路菜园屯241号之五门前,将被害人韦某某停放于此处的五羊牌电动车推到柳州市柳南区二十一中旁小公园内,后将该电动车内的五个天能牌电池(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70元)盗走。

2019年2月13日3时许,被告人毛某某来到柳州市柳南区红光路红光小区二区20栋2单元楼下,将被害人刘某甲停放于此处的富达牌电动车内的四个天能牌电池(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30元)盗走。

2019年3月5日2时许,被告人毛某某来到柳州市柳南区飞鹅路菜园屯24号门前,将被害人刘某乙停放于此处的电动车内的两个天能牌电动车电池(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0元)盗走,后当场被群众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涉案电池已由被害人刘某乙于现场领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犯盗窃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郁凡

代检察员:韦巧梅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量刑建议书1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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