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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引诱他人吸毒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公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12000********,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为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路**号**幢**房。因本案于2018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11月23日经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引诱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9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被告人毛某某在其居住的、位于本市白云区**大学**学院**楼**室内,自购毒品大麻置于宿舍内吸食,且通过言语邀请、朝面吐烟的方式引诱李某某(时年17周岁)吸食毒品大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烟斗、研磨器等物证;

2、到案经过、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余某某、饶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引诱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引诱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毛某某引诱未成年人吸食毒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毛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毛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刑罚,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冠兰

2020年2 月18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为1324222****。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二张。

3、《具结书》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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