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088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6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非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郸城县**乡**村**号,现住兰考县惠安街道办事处**御府**号楼**单元**室,2007年5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5月8日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1日被兰考县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元月至2020年3月份,被告人毛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用自己的微信建立“凌晨两点半”微信群,组织30多名微信好友进入该群,和微信好友曲某某(已诉)、赵某某(已诉)在该微信群内下载“郑州麻将”APP和“山西风云麻将”APP,注册账号,加入赌博网站成为会员,在“凌晨两点半”微信群开设赌博房间,邀请群成员进行参赌从中抽水牟利。截止案发,该微信群帮助收取赌资20余万元,毛某某从中获利4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到案经过、微信聊天和微信转账明细、前科证明等;2.证人曲某某、赵某某证言;3.被告人毛某某供述与辩解;4.视频资料:讯问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通过建立微信群、加入赌博网站,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在微信中大量邀请群成员,通过从赌博网站后台购买房卡、房间号等,开设赌博房间发链接让群成员进入房间赌博的方式,接受投注从中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2.3项和第二条第2项之规定,涉嫌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毛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改枝
李翠芳
2020年1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讯问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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