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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开设赌场案)_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公诉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毛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省北海市**区**巷**号,住贵州省威宁自治县**街道**大厦。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9月22日被威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威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左右以来,被告人毛某某在本县林业局对面一房间内、贵州金菊公司四楼、砖瓦厂袁巴子家中、海翔大厦九楼等地点,提供麻将机等方式供多人赌博,并从每桌麻将机上抽取1000元至2000元不等的“桌费”。2019年威宁县公安局在办理其他案件中,发现毛某某涉嫌开设赌场,2019年9月21日,办案民警在威宁县血站附近将毛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以盈利为目的,提供赌具、场所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林建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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