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恩市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90********,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市,户籍所在地恩施市**乡**村**组,现租住恩施市**街道办事处**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恩施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20年3月13日至2020年3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至11月19日期间,被告人毛某某在恩施市龙凤坝大市场一租住屋内设置了16台具有押分退分功能的 “鱼儿机”和 “方块机”等赌博机,吸引参赌人员在此进行赌博,聘请服务员为参赌人员上分、下分,共计获得违法所得34789.00元。
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毛某某自动到恩施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证据保全通知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丁某某、何某某、张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 恩州公(电游)认字【2019】08号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6.光盘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毛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世彦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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