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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开设赌场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19〕851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职业:经营“**川菜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毛某某于2017年在汕头市潮南区**镇**村篮球场旁边经营“**川菜馆”。2019年7月初,犯罪嫌疑人毛某某在“**川菜馆”二楼开设赌场,并提供扑克牌等赌博工具,以“小九”和“大二”等方式组织、吸引多名参赌人员到场参与赌博,赌场的庄家没有固定,犯罪嫌疑人毛某某每次或每桌从中抽头渔利10元至80元不等。2019年7月10日16时许,陈店派出所民警到场将该赌场查获,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毛某某及参赌人员共9人,并缴获赌具扑克牌1副、长条纸牌1副、大圆桌一张、自动麻将桌一台及赌资共计人民币181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扣押清单有关证实材料等;

2.证人证言:参赌人员、在场人员等证人的证言;

3.被告人毛某某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相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提供场所、赌具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坚明 

2019年11月14日

附:1.被告人毛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2.主要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三册;

3.随案移送审讯视频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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