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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寻衅滋事案)_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19〕105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无业,出生地四川省武胜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乡**村**组**号,现住四川省武胜县**镇**小区**单元**楼**号,农村居民。因赌博于2018年1月27日被武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武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8日13时至14时许,被告人毛某某与肖某某(已判决)在武胜县沿口镇建设南路盛达假日广场红蜘蛛网吧内上网时,因毛某某使用游戏外挂被网吧内上网的被害人刘某某举报,后网吧管理员强制其下机时,毛某某与刘某某发生口角,随后毛某某与肖某某离开网吧。毛某某在网吧外通过电话联系古某某(已判决)等人到达红蜘蛛网吧,并带领古某某、肖某某等人先后对被害人刘某某、吴某某、冯某某、潘某某、易某某五人以拳打脚踢和使用砍刀的方式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其中毛某某使用拳打的方式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致使五名被害人均不同程度受伤;在毛某某、古某某、肖某某等人殴打被害人过程中,还造成该网吧的三台电脑显示器、一副键盘被损毁。

2017年12月28日,经武胜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吴某某、冯某某、潘某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2018年1月31日,经武胜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 被损坏计算机屏幕和键盘于2017年11月28日案发时的价格为人民币4133元。

2019年4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毛某某在武胜县**镇**大道人行道(**岔路口)被民警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人,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汤银龙

2019年8月2

附:1.被告人毛某某现羁押于武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起诉书8份,证据目录2份。

  4.补充材料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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