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一部刑诉〔2020〕1340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81985********,汉族,高中文化,在沪务工,户籍在上海市静安区**路**弄**号丙,住上海市静安区**路**号**室,中共党员。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经本院决定,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3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6月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毛某某在本区**路**号“**烤吧”内,随意至邻桌找素不相识的被害人孙某某攀谈敬酒,后因看不顺眼,借酒劲以扇耳光、拳击、持不锈钢茶壶和酒瓶打砸的方式对孙某某实施殴打,致孙某某受伤及配戴的眼镜受损后逃逸。经鉴定,孙某某因外伤致右耳廓、右颌下区皮肤挫裂创,构成轻微伤;孙某某配戴的眼镜左镜片物损价值人民币150元。
2020年1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毛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至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杨行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和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1月13日20时30分许,其与同事在上址饭店内吃饭,在隔壁桌吃饭的陌生男子来敬酒,自己拒绝,后陌生男子无故扇其耳光,持茶壶、啤酒瓶对其进行打砸并拳打脚踢。辨认出被告人毛某某就是殴打其的男子。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1月13日21时30分许,穿黑色衣服的男子拿茶壶、啤酒瓶砸戴眼镜男子的头部,并对戴眼镜男子拳打脚踢。辨认出被告人毛某某就是穿黑色衣服打人的男子。
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1月13日21时30分许,看到毛某某和戴眼镜男子打架,毛某某先动手,拳打脚踢对方。
4.证人吕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1月13日20时许,其和毛某某在上址饭店吃饭,隔壁有一桌客人,当天毛某某身穿黑色衣服。
5.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调取的监控视频及监控截图证实,被告人毛某某殴打被害人孙某某的过程。
6.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验伤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宝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害人孙某某受伤情况;孙某某配戴的眼镜左镜片物损情况,眼镜经鉴定后已发还。
7.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证实,本案的案发和被告人毛某某的到案情况。
8.被告人毛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9.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的《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毛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毛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毛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国珍
检察官助理:陈伟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毛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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