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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538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51973********,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街道**社**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毛某某在其租住的房屋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小区**栋**房容留他人吸食冰毒三次:

1. 2019年4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毛某某容留谢某某、朱某某其住处吸食冰毒;

2. 2019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毛某某容留谢某某在其住处吸食冰毒;

3.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毛某某容留谢某某在其住处吸食冰毒。

2019年11月24日,民警在龙岗区拘留所将被告人毛某某传唤到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云

(院印)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被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量刑建议书》六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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