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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一部刑诉〔2020〕683号

被告人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901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温岭市**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31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至2019年3月30日期间,被告人毛某某通过微信聊天等方式招揽嫖客,并介绍卖淫女戴某某、伍某某、“小某某”(身份不明)等人在本市太平街道东辉中路**号二楼东面间、二楼西面间、三楼西面间出租房内向他人卖淫18余次,每次抽取介绍费人民币50元至100元不等。其中,2019年1月底,介绍伍某某向陈某甲卖淫一次;2019年3月中下旬的一天,介绍戴某某向陈某乙卖淫一次。

2019年3月30日,被告人毛某某在温岭市**街道**路**号二楼西面间出租房内被温岭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民警在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两部;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综合应用平台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伍某某、戴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蔡某某、江某某、蒋某某、朱某某、邹某某、林某某、郑某某、黄某某的证言及侦查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物证检验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敏

2020年6月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7****79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提讯证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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