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590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1381198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在本市万江区华南摩尔景腾沐足阁任经理,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阆中市**镇**街**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俊雄,广东立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黄红兵,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效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毛某某自2019年开始担任本市万江区华南摩尔景腾沐足经理期间,明知技师塞某某(外文名: S*** N* P**,缅甸人,另案处理)、江某某(外文名: K*** Z*,缅甸人,另案处理)、何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沐足店里私下为客人提供口交服务或买钟外出提供性交服务,而放任、容留技师在景腾沐足店里招揽嫖客,为技师提供卖淫服务制造条件。具体事实有:
(一)K*** Z*(江某某)分别于2019年4月24日晚、2019年6月6日晚两次在本市景腾沐足内与嫖客曾某某(另案处理)商量好提供性交服务的价格,后到万江区**酒店开房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二)K*** Z*(江某某)于2019年10月27日晚在本市万江区景腾沐足店房间内与嫖客龙某某(另案处理)商量好提供性交服务的价格,后双方直接在沐足店房间内发生性关系。
(三)S*** N* P**(塞某某)分别于2019年5月16日晚、2019年9月18日晚两次在本市万江区景腾沐足店房间内,与嫖客李某某(另案处理)商量好提供性交服务的价格,后两人到李某某位于本市万江区**广场**座**房的住处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四)何某某于2019年10月13日晚在本市万江区景腾沐足店房间内与嫖客丘某某(另案处理)商量好提供性交服务的价格,后在房间内以口交的方式进行了性交易。
2019年10月25日20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万江区华南摩尔景腾沐足店内将被告人毛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消费卡、交易明细表、工资表等物证,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证人丘某某、曾某某、李某某、龙某某、何某某、S*** N* P**(塞某某,缅甸人)、K*** Z*(江某某,缅甸人)的证言,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无视国法,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冠明 2020年5月8日
附:
1、 被告人毛某某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十四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5、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