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824号
被告人毛某某,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6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镇**村委**村**组**号。2020年5月7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0时35分左右,在昆明市西山区**小区附近,民警杨某某根据被告人毛某某的报警在现场处理其与罗某某的经济纠纷,在民警告知其该案件属于法院自诉案件时,被告人毛某某情绪激动并上前拉扯罗某某,民警杨某某上前制止并将两人分开,遭到被告人毛某某的推搡和撕咬,导致民警杨某某和辅警雷某某受伤,经鉴定,民警杨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行政前科、门诊病历等;2、被告人毛某某供述及辩解;3、证人罗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5、身体检查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及告知;7、试听资料;8、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暴力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法院
检察官:郭彦伲
2020年8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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