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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失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某某,女,*******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8********1020,汉族,文盲,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6日被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毛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13时许,****村委***村村民毛某在本村“**冲”(地名)自家地上炼地,因未采取相应防火措施,致使火势无法控制而引发森林火灾。经对火灾现场调查鉴定,火灾总面积43.2157公顷,过火有林面积20.2541公顷,被烧林木树种为湿地松、阔叶树、巨尾桉、杉木,总株数12126株,总蓄积量534立方米,总出材量347立方米。被告人毛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由于过失导致森林火灾,造成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毛某某归案后认罪认罚,有坦白情况,可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义国才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刑事侦查卷宗、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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