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毛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51984********,汉族,无业,小学文化,出生地湖北省房县,住谷城县**镇**街**号,因涉嫌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31日,犯罪嫌疑人毛某某为了获取前夫周某某死亡赔偿第一继承人的合法身份,雇请“他人”一起在谷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由“他人”冒充周某某,领取了结婚登记证书。毛某某采取拼接、涂改等方法,对该结婚证书上面的登记照片、登记时间等进行变造,提供给江苏**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从而获取第一继承人的合法身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结婚档案登记信息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领取死亡赔偿金的照片;5.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变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光进
(院印)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毛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797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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