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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危险驾驶案)_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1〕113号

被告人毛某某,曾用名:毛勒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41994********,景颇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陇川县**镇**号,现住瑞丽市景成公司宿舍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瑞丽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曰22时48分许,被告人毛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云******号小型普通客车,在瑞丽市**路**路交叉口处,被瑞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云南省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对毛某某的血液进行鉴定,毛某某驾车时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80.76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毛某某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珊

检察官助理:汤品德

2021年3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处所:瑞丽市景成公司宿舍区,电话18288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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