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毛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19〕641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7221996********,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职业,现住湖南省汉寿县**镇**宿舍**栋**房(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汉寿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8日6时许,被告人毛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路的猴子酒吧饮酒后让代驾易某某驾驶被告人毛某某的朋友李某某牌照为湘******小型轿车去往长沙市岳某某天马小区,易卫驾驶车辆搭乘被告人毛某某行驶至长沙市岳某某**道橘子洲大桥路段时,被告人毛某某要求自己驾驶车辆。之后,被告人毛某某无证驾驶上述车辆从长沙市岳某某**道橘子洲大桥路段出发由北往南行驶,行驶至阜埠河路口右转时,被害人左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搭乘王某某在此处等候信号灯,因被告人毛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对交叉路口道路交通情况观察不够,导致其所驾驶车辆与被害人左某某所驾驶的电动车相撞,导致电动车上被害人左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案发后,被告人毛某某在长沙市第四医院向前来处理事故的交警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之后,交警将被告人毛某某带至长沙市第四医院抽血鉴定。经鉴定,被告人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6毫克/100毫升。经鉴定,被害人左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毛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左某某人民币五万八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3、被害人左某某的陈述;4、证人易某某的证言;5、辨认、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系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毛某某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以下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小丹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34306****);

案卷材料二册;

光盘三张;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