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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6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嘉某某,现住嘉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9日被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5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毛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普通摩托车由袁家镇往龙潭镇方向行驶,途经**路段时,与对向宁某某驾驶的湘******两轮普通摩托车碰撞后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毛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7.3mg/100ml,经嘉某某交警大队事故认定小组认定:被告人毛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2020年9月11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到位。

被告人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调解协议书等;2.证人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华

检察官助理:曹华鹃

2020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869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4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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