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毛某某危险驾驶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二部刑诉〔2020〕1368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住平阳县**镇**村**号。2004年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13年因吸毒被平阳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6年又因吸毒被平阳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6年7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5日20时35分许,被告人毛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经平阳县鳌江镇垂塘路与金阳路交叉口时,与叶某甲建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叶某甲建轻微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在对方报警后,被告人毛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置。经认定,被告人毛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毛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232mg/100ml,达醉酒程度。

案发后,被告人毛某某已同叶某甲建达成调解,赔偿对方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前科材料;

2.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证人叶某乙、叶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车辆技术鉴定书、事故责任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毛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玲玲

2020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2.量刑建议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