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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968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4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巷**楼**,现住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个体工商户。2020年7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2时51分许,被告人毛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A****U的白色别克牌七座小型普通客车从太原市万柏林区**苑出发沿南内环西街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太原市小店区**桥东**东路南匝道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测试结果为162.0mg/100ml。后对其血样进行乙醇成分检验,乙醇含量为178.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毛某某二个月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鹏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34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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