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濉检检一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人,住淮北市相山区**小区**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23时54分许,被告人毛某某驾驶皖F******号微型轿车沿濉溪县烈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振兴美食街门前路段处时,遇被害人田某某由西向东横过马路,与其发生碰撞,造成田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队集体认定,毛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田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毛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 证人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5. 现场勘验笔录;
6.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毛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开阳
2021年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