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毛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简阳市镇金镇牛头嘴街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毛某某血样中乙醇浓度为85.5mg/100ml。经查,被告人毛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信息等书证、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毛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唐德强
(院印)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三十八页,散页材料四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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