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毛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2197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上饶市**县**镇**号,暂住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塑胶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毛某某醉酒驾驶粤S54****号牌汽车途经本市清溪镇北环上元路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法医鉴定,毛某某血液样本的乙醇含量为151.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笔录,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等鉴定意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执法记录仪等视听资料,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无视国法,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毛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雨轩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5********;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两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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