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0〕373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号**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24日将案件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毛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10时许,被告人毛某某酒后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C8****号小型普通客车由遵义市红花岗区官井路往忠庄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红花岗区海尔大道塑料厂路段时,该车前部车体与前方由被害人胡某某驾驶的贵C0****号小型普通客车尾部车体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遵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城市交通警察一大队认定,被告人毛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胡某某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毛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11.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提取照片,在逃人员查询结果、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复印件,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告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执,协议、收条,户籍资料,到案经过;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遵)公(司)鉴(理化)字【2020】2221号检验报告;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晓林
检 察 官 葛玲娟
检察官助理 张 欣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0852****、1878528****;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壹册,散件材料壹页,量刑建议书叁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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