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一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87********,汉族,辽阳县人,大专文化,无职业,现住辽阳市白塔区**号楼,2020年7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辽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1时10分许,被告人毛某某酒后驾驶辽K****1号小型轿车沿白塔区爱民街由西向东行驶,行至好孩子超市门口时与前方同向行走的行人王某某、尹某某发生碰撞致其受伤。经辽阳市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毛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4.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人员档案、驾驶人信息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情介绍、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抽血现场照片、和解协议;
2.被害人王某某、尹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无视公共安全,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后能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下投案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钱某
王某甲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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