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毛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92********,布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晚,被告人毛某某酒后驾驶别克牌贵EU****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安龙县栖凤街道办事处西龙桥方向往安龙县新车站方向行驶。23时40分许,当行驶至安龙县栖凤街道办事处湘江酒店十字路口处时,与前方正在等候交通信号灯由陈某某驾驶的长安牌贵EU****号出租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毛某某驾车从事故现场逃离。2019年12月25日凌晨,公安民警在安龙县栖凤街道办事处龙源特产经营部三楼出租屋内将毛某某抓获到案。经黔西南州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毛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97.22毫克/100毫升。经安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毛某某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复印件、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吹气测试单及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协议书及收据、到案经过等;2.证人韦某甲、韦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于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从现场逃离,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李 俊
检察官助理:旷登艳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龙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8188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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