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毛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街道***巷**号。因本案无证驾驶,于2019年2月16日被仙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等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6日18时42分许,被告人毛某某酒后无驾驶证驾驶套牌闽B*****号的二轮摩托车,行经仙游县**街道**路****号门前路段时,刮碰到停放在路边的闽B******号小型轿车及闽B*****号小型轿车,造成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被告人毛某某血样中的乙醇浓度为170.97mg/l00ml。经仙游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毛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杨某某、林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毛某某已分别赔偿被害人杨某某、林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毛某某于2019年2月16日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毛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黄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杨某某、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福建中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仙游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笔录:仙游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乙醇含量为170.97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劲松
代理检察员:李剑群
2019年5月14日
附:
(一)被告人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127页。
(三)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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