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7********,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住盘州市**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毛某某酒后驾驶贵BT****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贵州省盘州市盘关镇胜江村便道从关口往盘关方向行驶,14时50分行驶至胜江村东瓜山处时,碰撞上何某某停放在道路右侧的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后继续行驶,后驶至胜江村便道高家台子处驶出路面,车辆右前轮陷于路旁边沟,造成贵BT****号小型普通客车右侧及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货箱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盘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毛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毛某某的现场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37mg/100ml;经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鉴定,毛某某血液内酒精乙醇为153.51mg/100ml。事故发生后,毛某某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何某某经济损失二千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曲靖恒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依法应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从宽处理;赔偿被害人,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毛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花
检察官助理 杨科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居住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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