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公诉刑诉〔2019〕138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4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嘉某某**村村**组**号,现租住嘉某某**楼**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6日被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毛某某饮酒后驾驶湘LM****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嘉某某**路处,被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郴州支队嘉禾大队与嘉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联合执勤的公安民警要求现场进行检查,并当场对毛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的结果显示:毛某某的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31.3mg/100ml。后经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毛某某血液中乙醇定性呈阳性,血液中乙醇定量为151.8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凌云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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