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11974********,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毕业,渑池县**公司职工,住河南省渑池县城关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7月9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9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毛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豫R****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渑池县城关镇仰韶大街中段好又多超市门前路段时,被渑池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后被带至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鉴定,毛某某的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237.8mg/100ml,系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三门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至9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巨峰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渑池县城关********。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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