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吉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061972********,汉族,专科毕业,群众,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住吉利区**新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被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被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4日被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9日21时07分许,被告人毛某某驾驶豫CM****号黑色轿车沿吉利区中原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中原路与大庆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将其带至吉利区洛石化医院抽血备查。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毛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权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毛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冬梅
张伟伟
(院印)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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