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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高新检刑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90********,汉族,大专文化,群众,个体,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住保定市满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5年2月12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保定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行政处罚。2019年7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7日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3月14日21时25分许,毛某某酒后驾驶冀F*****英菲尼迪牌小型轿车,沿保定市向阳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创业路交叉口北侧治理点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仪检测,毛某某现场呼气酒精含量为134毫克/100毫升。后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测,毛某某血液中含量为116.9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建

代理检察员:李永笑

(院印)

2020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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