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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6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连南县),住连南县****村委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11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20时39分许,犯罪嫌疑人毛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连南县寨岗镇车站往聚福酒店方向行驶,行驶至连南县寨岗镇宜家天润超市门前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公安民警对毛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88mg/100ml,后将毛某某带至连南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广东中能司法鉴定所鉴定,毛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4.现场照片、勘查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任凌云

                                               检察官助理 巫树芳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居住在广东省连南县**镇**村委会**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涉案车辆车架尾号1657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现被暂扣停放在连南县淇丰建材有限公司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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