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县检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3198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现住址广东省惠东县**镇**村委**村一建筑工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毛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惠东县白花镇福田村委往惠东县白花镇白花市场方向行驶,行驶至惠东县白花镇新平大道保险站路段被交警白花中队查获。经检验毛某某所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伟兴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毛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公安刑事侦查卷贰卷、检察卷壹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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