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毛某某危险驾驶案)_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94********,汉族,高中文化,就职于**岳阳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镇**村**村民组,现住岳阳县**镇**村**村民组。因吸食毒品,2017年10月20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14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岳阳县公安局筻口中心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日23时许,被告人毛某某醉酒后驾驶湘F1****小型轿车载乘被害人宋某某、金某某在云溪区**路**前路段,与同向行驶、向左变道的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湘FK****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使湘FK****小型普通客车失控又撞到道路右侧被害人高某某停放的湘FJ****小型轿车、被害人李某某停放的湘FC****小型普通客车、被害人吴某某停放的湘F9****小型轿车。造成毛某某、王某某、宋某某、金某某四人受伤和五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鉴定,被告人毛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49.8mg/lOOml。毛某某驾驶的湘F1****小型轿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约为145km/h。

被告人毛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现场尿液检测结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处理(不调解)通知书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宋某某、金某某、彭某某、高某某、李某某、吴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频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毛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属坦白,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明刚

检察官助理:唐玲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毛某某现在家候审。

2.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鉴定人喻某某、许某某、易某某、杨某某。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