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三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7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山东省广饶县人,户籍所在地及现居地山东省广饶县**街道**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15日被广饶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毛某某无证酒后驾驶鲁******三轮摩托车沿广饶县潍高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华宇蔬菜有限公司门口处时,与孙**驾驶的鲁**大中型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毛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72.15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毛某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毛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成朋飞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饶县乐安街道**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鉴定人名单1份;
4.抽血录像光盘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证据开示笔录》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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