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31963********,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镇**街**号**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太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0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毛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皖******灰色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太和县**路一家**饭店出发,沿人民路由南向北行驶到太和县**路与**路交叉口南1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毛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鉴定结果为199.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情况、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提取血样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毛某某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坤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在太和县**镇**街**号**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