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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21992********,彝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喜德县,住西昌市**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8时许,被告人毛某某酒后驾驶川WF****从西昌市410菜市场向长宁小区方向行驶,途经**村**组的一个巷道时与对向行驶的驾驶员发生争执,对方报警后,被告人被交警查获。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测,毛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206.05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血样乙醇含量达到200mg/100m1以上,依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承认指控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诉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载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强

2020年6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西昌市**小区。

2.案卷2册,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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