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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危险驾驶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叙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毛某某,女,200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52001********,汉族,四川省高县人,大专文化,无业,住宜宾市叙州区南岸**小区****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羁押期限届满,于2020年1月16日被释放;于2020年10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宜宾市人民检察院因案发地在叙州区,故将该案交办至本院。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毛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于2019年11月28日3时45分许,酒后驾驶川Q*****小型汽车,搭乘罗某某由宜宾市叙州区南门桥方向经蜀南大道西段(叙府路路口)左转往中心市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蜀南大道(叙府路路口)左转过程中,撞上路口信号灯柱,被路过的民警发现。民警对毛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00mg/100ml,后将毛某某带至宜宾市川戎医院提取血样送检。2019年12月2日,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送检的毛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03.5mg/100ml。

2020年1月3日,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管二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毛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在辩护律师田伟的参与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毛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毛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而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毛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三千元,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英贵

检察官助理:黄雪琪

2020年1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电话19150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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